一戶可以申請幾名外籍看護工?
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申請人應具備資格?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3條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
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被看護者可否自己申請外籍看護工?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看護者」之切結書,
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備文件為何?
1. 申請表(應簽名)。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與申請之工作地址不同時,請檢附鄰里長、區公所、派出所或依「大廈管理條例」設置之管理委員會等出具居住於所請工作地址之證明文件正本。
5. 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者,需檢附被看護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7.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8. 外國人死亡或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需檢附相關單位開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9. 原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被看護者由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且被看護者具有遞補資格,新雇主需檢附原雇主簽署放棄名額切結書,如原雇主有遞補函亦需檢還。)
10. 遞補招募許可函正本(雇主已取得遞補招募許可函,尚未申請聘僱許可,需檢還)
請參考: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5&acttype=view&dataserno=20130418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