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的一種,係謂當事人(雇主)之一方,對於他方(勞工)處於從屬地位上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對此給付報酬之契約。

契約內容可涵蓋勞動契約之訂定與終止、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議定與調整、資遣、退休津貼、獎金福利、獎懲與紀律等。

我國基於保護勞動者的立場,於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內定有相關勞動條件等標準,以對勞動契約之內容進行規範。 

 

參考資料: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930&beginPos=2

 

勞動基準法第五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勞動契約應經勞僱雙方約定,雇主不可以詐欺、強暴、脅迫、拘禁,或趁勞工輕率、急迫、無經驗之方式與勞工簽訂契約,否則契約不生效力。

 

員工罹患肺結核疾病,雇主得否引用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

台八十七勞資二字第0五四0五四號函

 

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一一五三號函中提及『勞工患有傳染病者,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療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癒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該函釋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前題要件為不能醫癒時。

本案勞工罹患肺結核疾病於醫癒前,為免有傳染之虞,雇主得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以留職停薪方式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之方式處理,尚不得逕依該解釋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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