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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雇主可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
另外, 雇主若與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外國人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亦可立即申請遞補其他外籍家庭看護工。
時效限制: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參考法令:外國人聘雇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17-1條、就業服務法第58、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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