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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就業服務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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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101年4月9日勞職管字第1010504602號令釋,跨國企業須舉證二個國家以上有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1.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2.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3.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臺任職者需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需檢附該跨國企業設於臺灣以外之其他國家之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之工作經歷證明,及由該跨國企業出具之赴臺分公司或子公司任職之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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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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