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之聘僱許可及管理,係規定於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其主要規定如下:
1. 雇主申請雇用外籍勞工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應先在國內招募本國勞工,如招募不足,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
3.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境後3日內,帶其至衛生署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工作期間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須再辦理健康檢查。
4. 外籍勞工入境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名冊及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5. 外籍勞工入境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函。
6. 雇主按期繳交就業安定費。
7. 外籍勞工之聘雇期限為3年,工作期滿,雇主如仍有需要聘僱外籍勞工,應在期滿前重新申請招募許可。外籍勞工可於返國後再入境工作,但最長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8. 不得非法僱用外國人或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9. 外籍勞工逃跑,雇主須於其逃跑滿3日起之3日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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