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效:

                 外籍看護工離境前4個月始可進行。

二、申請條件:

1.由醫院再次開出診斷證明。

2.免再評估對象之適用情形:
被看護者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用再次經過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可永久聘僱外籍看護)。

第1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

第2類、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

第3類、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第1類被看護者滿80歲以上,例如3年前長輩77歲已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這次申請時剛好滿80歲,即符合免評估的適用對象;而第2類以及第3類,則須依據最近1次的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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