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請條件:
一、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即巴氏量表評分符合資格者:
1.年齡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即巴氏量表評分為35分以下)
2.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即巴氏量表評分為35分以下)
二、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等同巴氏量表零分,可申請2名外籍看護工)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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