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伙食: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2.住宿: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應為1.6公尺以上,其他為1.2公尺以上;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100平方公尺)寬度為1.2公尺
3.管理: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基準如下:
(1)聘僱人數達10人以上未滿50人者,至少設置1人。
(2)聘僱人數達5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設置2人。
(3)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100人,至少應增設1人。
4.管理:依以下規定於所聘僱外國人中應配置具有雙語(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母國語)能力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至少應有1人具有雙語能力。
(二)聘僱人數達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至少應有2人具有雙語能力。
(三)聘僱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100人者,至少應增加1人具有雙語能力。
5.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置。
(一)聘僱外國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二)聘僱外國人數達50人以上者,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